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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卫生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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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卫生学校 中职资助政策简介


一、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文件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冀财教(2016)35号
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冀财教(2017)2号
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助政策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助范围为:在省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注册学籍的我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
2、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应具备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生活俭朴。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内容及标准:
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资助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免除建档立卡学生费用的学校暂按以下标准(每生每年)予以补助: 住宿费500元,教科书费300元。
4、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程序: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原则上每年初申报一次,具体资助工具程序如下:
(1)学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形式,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告知学生和家长。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申请表》,并提供扶贫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初步审核后,填报《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含电子版)加盖公章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于提出申请的学生,学校暂缓收取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待相关部门审核后,予以免除或补收。
(2) 县(市、区)教育部门将各学校报送的《河北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信息审核表》分类汇总后,加盖公章后将审核表(含电子版)分别提供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进行审核确认,确保核实无误,及时反馈教育部门。
(3)县(市、区)教育部门将同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反馈的符合条件学生名单提供给相应学校。
(4)学校根据县(市、区)教育部门提供的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名单,于10月底前,完成学生免除学杂费、住宿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或补收工作。
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资助政策
   免学费资助对象和条件 
1、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和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按城市户口学生人数的10%确定。
2、城市困难免学费评选条件是资助对象中具备家庭低保户、重大疾病、残疾、孤儿、单亲等家庭贫困户。家庭低保户的应提供父(母)或供养人的低保证(低保证中应有详细发放补贴记录);孤儿、残疾、重大疾病、单亲的应提本人或父(母)供相关证明。
3、免学费资助每学年度评审一次,评审名单在学校公示 5个工作日。 
   免学费申请办法 
   新生和其他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三天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本人户口薄和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免学费补助标准
根据省物价厅、省财政厅、省教委冀价行费字【1999】第12号规定的学校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实际收费情况,确定我省免学费补助标准为:位于11个设区市市区的学校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位于县(市)城区和乡镇的学校平均每生每年1600元。
三、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政策
助学金资助对象和条件 
1、 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的15%学生。
2、 助学金评选条件是资助对象中具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保户、重大疾病、残疾、孤儿、单亲等家庭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需提供扶贫手册;家庭低保户的应提供父(母)或供养人的低保证(低保证中应有详细发放补贴记录);孤儿、残疾、重大疾病、单亲的应提本人或父(母)供相关证明。
3、 助学金资助每学年度评审一次,评审名单在学校公示 5 个工作日。 
   助学金申请办法 
   一、二年级学生在每学年九月份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供本人户口薄和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助学金申请表》。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中职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中职信息系统或技校信息系统中受助学生信息,向学校所在地发卡银行提供受助学生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由发卡银行统一办理后负责分发给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资助卡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四、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免学费和助学金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建档立卡、免学费和助学金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生资助工作部门:资助办公室(103)
联系电话:576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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